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