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应当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劳动和技能竞赛以及社会公益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