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