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