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灾害性天气结束后,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从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保障等方面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