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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灾害性天气结束后,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从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保障等方面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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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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