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