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应急响应。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