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开展自救互救。人民政府决定采取转移、疏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和安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