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牧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