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橙色或者红色预警信号的,应当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应对情况。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