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场所、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场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