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依据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分,充分考虑气象灾害风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