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干旱状况,修建蓄水、引水和调水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启用抗旱机井等措施,适时启动增雨(雪)作业,减轻干旱灾害的影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