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排水、避险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对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易发区和水库、堤防等重要险工险段的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