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风吹雪、大风、沙尘暴、寒潮、干旱、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道路结冰和大雾等造成的灾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