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把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