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等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时,应当统筹考虑气象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