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重要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开展风险隐患识别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