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