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

(二)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

(五)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编制能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和草原、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