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民族政策,采取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使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不低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并注重培养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当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