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批准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