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