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