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