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遭受严重破坏、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二)应当列入保护对象名录而未列入,导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