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应当由批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完善保护制度,防止情况继续恶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规定撤销称号。
因国家安全、重大工程、自然灾害、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