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护利用相关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