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制定保护利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