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社会教育功能,挖掘阐释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弘扬中华优秀历史文化,彰显城市精神和乡风文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历史沿革、思想学说、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