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