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下列活动:(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