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