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及其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区域,一般不得更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