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相关资料。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历史建筑的建档调查、测绘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