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古树名木、古井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在保护发展过程中涉及居民大规模搬迁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