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洪排涝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