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在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