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审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