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