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