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控人口容量,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