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在未完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前,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或者改变历史环境要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