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