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所在地的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组织编制保护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公布。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保护内容、重要管控措施、使用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