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目标、原则、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建设控制要求和保障措施;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