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审批第十八条有效对符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申报条件而未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接到申报建议满一年仍未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建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