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爱国卫生工作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