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规划、部署、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三)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创建活动;
(五)指导、督促、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六)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