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等支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