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